法学院学生为何需要学习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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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理士多德
推动法学院更以职业为导向,培养更多准备好立即工作的年轻律师,不仅会导致法学院里批判的消失,而且法学院在综合性大学中的智识地位也会下降。法学教育的一对内在张力——实践与分析批判——作为整体才使得法学院在大学中占有一席之地。如果这种张力萎缩,法学院也就没什么可贡献的了。
作者 | 彼得·布鲁克斯
编译 | 胡梦霞
原刊 | 《高等教育纪事报》2016年5月13日
来源 | “文汇学人”公众号
法学院学生为何需要学习人文?
彼得·布鲁克斯/著 胡梦霞/编译
法学院到底需不需要开设人文课程?在美国,那么多法学院学生念完书后负债累累,就业前景却一片惨淡——日新月异的法律行业里,越来越多的日常工作外包给了劳动力成本更低的国家,或交由互联网完成;即便是大律所,雇佣的新人也越来越少,绝大多数开放职位的律所都坚持新晋法学博士们(J.D.)必须“上手就能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法学院因势而动,变得越来越职业导向。律师、律师协会,甚至是美国总统都呼吁,法学院应该提供更多真刀真枪的法律实践经验,如果可能,学制要减少到两年,以节省开支。
“法学院毕业生仅仅能像律师一样思考已远远不够;他们还得能完成涉及法律实践核心的基本任务。”伊利诺斯律师协会的报告这么说,并且他们投票通过的最终建议中包括:“法学院应削减诸如‘法律与文学’这类仅侧重于法学学术研究,而缺乏实际应用的课程。”
专门讲授“法律与文学”的老师这时候有话要说了——普林斯顿大学比较文学教授彼得·布鲁克斯在《高等教育纪事报》上刊文,强调二者不可割裂。
三十多年来在不同法学院开这类课的布鲁克斯,表示此类课程的设立是基于这样一种观点:法学,与其他学科相比,是一种修辞实践。也即,口头辩论与书面意见激活的,是一种说服的艺术与沟通的策略。但这一般归文学批评家及语言学家来研究,不属于法学院研究的对象。
法学院的学生很少将法律文本作为一个整体来学习,他们读的通常只是案例簿里的节选,由此,法律意见书被简化成了基本观点和规则。这意味着学生们通常会忽略法律意见书的结构与修辞。而在古希腊时期,法律实践本是一种修辞行为,也即,从修辞的角度逐渐接近法律——包括叙事分析、看到法律意见书中隐含的诗性。用布鲁克斯的话来说,修辞与法律,是“出生时被分离的双胞胎”,把他们并置讨论,其实是将这对孪生兄弟恢复到理所应当的位置。
19世纪晚期,许多学科都试图压制它们修辞性的本源,强调自己作为一种思维与实践的自主性。法学也是一样。这也同时是法学职业化的时期:法学教育的形式从律师事务所的学徒制(并阅读布莱克斯顿爵士和其他法学家的著作),转变为法学院职业教育,法学院成为综合性大学的一部分。
现代法学院的诞生与1870年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斯·兰德尔成为哈佛法学院教授及教务长一事关系密切,正是兰德尔创立了“案例教学法”。从一开始,法学院就建立在培养职业人还是知识分子的鸿沟之上:一边是力图取得各州律师协会执照的毕业生,另一边是日加觉得应该致力于为创造知识而创造知识的学者。
法律评论文章最终成为想在法学院谋一教职之人的敲门砖,现在更是写得越来越长,脚注铺得像流行病一样不可遏制。在一些法学院向越来越职业化的方向发展时,其他法学院重申了对学术的承诺,耶鲁法学院近来甚至给法学增加了哲学博士(Ph.D.)学位。
还有一个有趣的指征,是法学院在大学中的地理位置。而它们的位置不定。例如,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到中心校区就很远,乔治敦大学的法学院也是。不过,耶鲁法学院则离校园中心很近——就在斯特林纪念图书馆对面,入口上方的献辞宣告它就是大学的心脏。但耶鲁是为数不多的法学院学生能离开法学教学楼去其他教室听课的学校。
布鲁克斯觉得,法学院在大学校园中的地理位置分布实际上便是法学院在大学地位的象征:是大学的一部分但又与之保持距离——法学院致力于训练人们“像律师一样思考”。这种技能非常特殊:投入一场争讼,想办法把各种互相龃龉的叙事变成法律上有意义的表达,找到符合先前判例的解决方案,这对未受过法学训练的人而言绝无可能。
“像个律师一样思考”通常意味着先搁置所谓正义与是非,在特定规则和话语的限制下展开工作。但这恰恰点明了法学以外的教育(如文学、哲学或政治学理论)的价值:法学需要对其他学科说明自己。法律语言不能完全封闭。比如称犯罪嫌疑人的供认是“自由及理性的意志”的产物,讨论“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的关系——这些术语都不仅只有法律内涵,而应该开放讨论,接受来自其他学科的批判。
法学院的特殊性就在其二元本质:既要学习现实世界的技能,又要学习社会批判。要求法学院更职业化则假定其唯一任务就是学习执行法律任务,批判没什么用。“当然,它确实没什么用。”布鲁克斯在文中说,“我教给法学院学生的东西真不一定有用。但我希望他们理解,法律语言是修辞与力量的联合,是有深远意义的施事话语(不仅描述既定事实,且会改变其描述的社会事实)。我坚持认为,如果对法律语言的叙述与修辞进行一番分析,那么法律实践将会被更好地理解。”
也就是,让人文学科来解密法学专业的隐秘术语,把它们置于交叉学科的视角下,有时便会得到启发。如:最高法院判决意见的目标听众是谁,这对某一意见的发声将造成何种影响?考虑到真相通常要到其成为“故事”的一部分才会受到关注,那么,“事实真相”此类措辞是否值得商榷?该如何理解那些已成为日常法律话语的隐喻,比如“毒树之果”(通过不合法程序获得的证据)?很可能,当学生们学着把法律看作一种语言时,才更能领悟到法学的真谛。
推动法学院更以职业为导向,培养更多准备好立即工作的年轻律师,不仅会导致法学院里批判的消失,而且法学院在综合性大学中的智识地位也会下降。法学教育的一对内在张力——实践与分析批判——作为整体才使得法学院在大学中占有一席之地。如果这种张力萎缩,法学院也就没什么可贡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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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理士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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